扬建工﹝2021﹞1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和工程建设管理新要求,促进我市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规范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和加分、扣分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扬政建﹝2015﹞21号)进行再次修订完善,现将调整后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修订事项按类别公布如下:
六、补充说明
1、原《关于对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修订的通知》(扬建工﹝2020﹞8号)废止。
2、涉及纳税的信用加分或扣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扬州市税务部门提供数据进行计算后直接录入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无需企业申报。
3、本年度在扬纳税额比上年度递增或递减涉及的信用加分或扣分从2021年开始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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